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管理服务,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组织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
法定代表人:王勤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6万元
举办单位:bet365游戏下载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462号
二、组织机构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是市编委于2002年批准成立的,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4人,配备主任1人,隶属市残联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组织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年4月,市编办为该中心增加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公益性职能。由于编制人数较少,目前,该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
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3年,在市残联党组的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扎实开展。按照规范、提高、扩增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基地规模扩张增容、结构优化升级。全市落实资金450万元,扶持省级示范和优秀基地10处、市级扶贫基地53处,县级扶贫基地100处,共安置2053名残疾人就业。
2、以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促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通过政府督查、通报,推动残保金征缴列入全市科学发展考核等手段,加大了征缴力度。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征收和上缴率分别达到60%和95%以上。截至2013年11月底,推动12县市区全面完成地税代收任务,征收数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5%,超额完成省下达10%的增长任务。
3、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从业扶持力度。扎实开展“就业援助月”及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投入资金40万元,扶持200名自主创业残疾人。2013年11月,联合相关单位举办了第二届济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共有61名残疾人选手参加了11个项目的角逐。
4、实施残疾人就业培训。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1513人,培训残疾人1445人,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任务。
5、认真落实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教育政策。全市861名残疾儿童免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60名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三免一补”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或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获得300至800元不等的救助资金。与教育部门建立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实名制调查统计制度。全市27名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大学生新生,70名大中专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100%入学,均获得800至6000元不等的学费资助。为24名盲人开展了保健按摩及医疗按摩培训,统一组织11名盲人参加了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培训盲人经就业推荐后100%实现就业。
6、全市共为509人提供寄宿制托养,3516名残疾人提供了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超额完成省下达220名寄宿制托养、800名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的任务。按照《济宁市“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规定,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并发放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基本形成。对照国家级示范创建标准,微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展了示范创建活动,受到省残联督导组的充分肯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录入“阳光家园计划”数据库。
(二)取得的主要效益
今年以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市残联的领导下,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综合能力明显增强,残疾人就业受益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残保金征缴全面完成整张任务,市级财政代扣全面实施。全年安置残疾人就业1513人,3个县市区开展了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扶持陪树了大批残疾人先进典型,如通过互联网一年卖出20多万头牛羊,年产值数亿元,带动当地1000多名农民致富,被评为2011年阿里巴巴“全球十佳网商”的孟宏伟;从一无所有到现在拥有固定资产5000万的两家大公司,解决了所在村庄及周边3000人就业,打造全国无障碍工业建筑典范的济宁市政协委员-李宪庆;慈善公益团队“文莉爱心在行动”负责人、获得山东省“雷锋好榜样”先进个人、首届“最美济宁人”称号的张文莉;以及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自强创业之星”获得者-盲人周险峰,2009年“山东省十佳自强模范”李宝玉,被《人民日报》宣传报道、受到郭树清省长批示关注的邹城市洪山谷生态园负责人王德红,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梁祝”系列作品的创作者-李瑞华等等。在按任务指标全部足额足月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全市将发放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覆盖面,为部分不享受低保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贫困条件的残疾人发放了生活补贴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济宁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55号),为重度及低保残疾人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实现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1、残疾人基础资料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市已建立了残疾人数据库,但持证残疾人数据库、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则尚未开发,残疾人接受就业、医疗、教育等各项服务具体情况尚未实现全面的信息化管理,不能全面、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各种信息情况,做好全面分析、动态管理和服务监管工作,不利于残疾人事业总体规划。
2、残疾人就业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作用发挥不明显。服务残疾人就业方式方法手段较少,全市普遍缺乏残疾人专业就业、托养等服务机构,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不相符。
3、残疾人事业投入资金支出结构待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就业培训扶贫等方面支出金额比例较低,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强对残疾人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完善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功能,提高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满足残疾人需要。
四、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小教场街10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残联,该主管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三)具体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四)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残联党组、理事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残联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济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规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05月20日经济宁市残联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内设机构:无
实有编制数:4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卜宪军 顾 楠 齐 旭 邵天斌
- 作者:
- 来源:[]
- 发表日期:201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