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
通 知
济残工委字〔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济宁市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济宁市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真正做到精准扶贫,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鲁政办发〔2014〕34号)以及《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5〕20号),结合济宁市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户籍或常住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纳入扶贫办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
第二章 社保救助扶贫
第三条 对需要兜底保障的贫困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农村五保、孤儿或困境儿童保障范围。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保障水平。
第四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补贴标准全部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情况紧急的,畅通“绿色通道”,先行救助,后补办材料,最高救助额提高到1万元。
第五条 实施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对于济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大学生,按照大专生4000元、本科生6000元、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各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贫困而失学。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可同时享受省级励志助学项目和市级救助政策。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为其量身定制教育方案,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
第六条 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县级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办福利机构对“三无”残疾人收养取消年龄限制。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有效减轻贫困残疾人家庭负担。
第八条 落实已出台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信息、消费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残疾人持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城际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对居住在城乡具有自主产权的现有住房和农村新社区居民楼中的贫困肢体残疾人重点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三章 就业增收扶贫
第十条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对各类企业招用贫困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贫困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于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所在县市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制定政府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帮助安排经营场所、相应减免房租。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积极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优先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推动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对于就业能力相对较弱无法通过招聘会就业的贫困残疾人,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省“千牵万·互联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行动”,促进残疾人实现网络就业、家门口就业、居家就业等多渠道就业。
第十四条 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实施免费培训项目清单制度,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分类开展“短平快”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乡村特色产业培训。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订单、残疾人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确保有针对性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与就业的有效衔接。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2000元。
第十五条 对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免担保、免抵押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积极吸纳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 深入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重点向劳动密集型和辐射带动型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倾斜。对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对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扶持资金。继续实施市直“第一书记”帮包村助残扶贫项目和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按照每户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扶持市直“第一书记”帮包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致富项目。
第四章 康复医疗扶贫
第十七条 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残疾人、五保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济政字〔2016〕105号)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经鉴定为慢性病的贫困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济政字〔2016〕20号)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贫困残疾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济政字〔2016〕20号文件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第十九条 取消贫困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第二十条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基本型辅助器具精准适配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残疾人全部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贫困肢体残疾人给予救助。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9岁(不含)以下贫困脑瘫、智障、孤独症、听力残疾人全部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并对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按实际救助月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将符合条件的12个月-6岁(含)贫困重度听力残疾人全部纳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范围。
第五章 文化励志扶贫
第二十四条 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为其提供适合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六条 支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从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动贫困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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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