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残联字〔2015〕63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分局: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4〕25号),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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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济宁市“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
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改善生存状况的重要途径,事关全市广大残疾人家庭幸福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加快残疾人奔康致富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通过政府扶持、购买服务,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和依托优势企业、动员种养加工大户、培养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头人、致富能手等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扶贫项目,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让广大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项目内容和扶持条件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项目内容包括:扶持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市级示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奖励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
(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残疾人掌握一定劳动技能,为实现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组织残疾人技能培训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济宁户籍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2. 经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或实用技术,50%以上实现就业;
3. 实行实名制统计,实现残疾人培训精准化管理。
(二)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补助项目。
1. 在基地就业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福利企业、同一年度的省级基地不作为市级扶贫基地建设对象。
2. 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分为安置型、辐射型、混合型三种类型。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要与县级残联签订有关协议,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标志牌、宣传栏,辐射型、混合型基地还要设立辐射残疾人户分布图。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人事档案,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公开透明,有章可循。
3. 安置型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场所,合法经营,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好的市场前景以及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
(2)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0名,且均实际在岗工作,能免费为残疾人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有法律效力的劳动用工合同,为其代缴不低于每人每年500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全额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鼓励基地采取直接代缴的方式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4)在本单位工作以后致残人员,不计入扶贫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范围。
4. 辐射型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办主体包括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或种养殖规模的涉农企业、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地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生产项目以适合贫困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产品加工为主。
(2)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户不少于30户,为其中至少10名特困残疾人缴纳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全额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户残疾人家庭通过基地扶持当年新增加的收入不能低于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逐年增加。
(3)与残疾人签订二年以上生产资料优惠供应、免费技术服务指导、产品保护价收购等帮扶协议,对其中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饲料、种苗、防疫、收购、资助及信息等产、供、销配套服务。
5. 混合型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基地同时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辐射带动残疾人能力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条件安置就业残疾人5名以上且辐射带动残疾人15户以上,按照安置型和辐射型基地规定条件为10名以上特困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6. 基地需提供资料清单。
(1)安置型基地档案材料包括:
①基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项目承担单位简介、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基地与县级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等书面材料;
③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工资表)、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含残疾人员姓名、年龄、岗位、残疾证号等信息)、残疾人职工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④基地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体现缴款主体、金额、年度、参保人员姓名等);
⑤为残疾人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发放福利待遇等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以及体现对残疾人群体特殊照顾措施的相关资料、记录台帐等。
(2)辐射型基地档案材料包括:
①基地法人营业执照;
②项目承担单位简介、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基地与县级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等书面材料;
③辐射残疾人员花名册以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④基地与辐射残疾人签订的生产资料优惠供应、免费技术服务指导、产品保护价收购等帮扶协议,为10名以上辐射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体现缴款主体、金额、年度、参保人员姓名等);
⑤为辐射残疾人户提供各类产、供、销配套服务的工作台帐、日常记录等,购买或帮助代销残疾人产品等直接体现残疾人收入增加的证明材料。
(3)混合型基地档案材料包括:
①基地法人营业执照;
②项目承担单位简介、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基地与县级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等书面材料;
③体现安置残疾人就业及辐射残疾人户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材料。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每年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择优确定一批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基地从市级优秀基地中评选,安置型市级示范基地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5名,辐射型市级示范基地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户40户以上,每年评选的市级示范基地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奖励项目。
1. 本项目扶持对象均为济宁市户籍,法定就业年龄,具有适合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扶贫基地法人、同年度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及致富能手不作为本项目扶持对象。
2.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条件:已成功创业的残疾人富有爱心和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好;经营的项目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安置残疾人就业3人以上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3户以上;诚实守信,社会贡献大,社会信誉度高。
3. 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条件:刻苦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具有一技之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因地制宜,勤劳致富,脱贫效果明显。
4. 每年扶持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10名,扶持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20名。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及个人申请。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及残疾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应扶持项目申请表格(见附件1、2、3),同时提报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成效等材料,报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筛查评审。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形成书面申请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连同审核汇总后的各项目资料分别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级审批。市残联、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报告及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抽查等形式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市将从县市区推荐的项目中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四、项目扶持标准、扶持周期及资金筹集拨付
(一)扶持标准。对年度内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级示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对年度内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市级残疾人致富能手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扶持资金。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2000元。
(二)扶持周期。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一年一评选;当年度的市级示范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以后两个年度内不再参加市级示范基地项目的评选;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致富能手,以后两个年度内不再参加省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致富能手项目评选。
(三)资金筹集拨付。市级扶持项目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主要用于基地的残疾人培训、安置就业、开发式扶贫、无障碍设施改造以及扩大残疾人自主创业规模等,不得挪作他用。减少项目扶持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扶持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扶持项目实施主体为个人的,扶持资金由县级残联发放到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沟通协调,严格条件,规范操作,科学管理,抓好落实,确保“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扶残助残、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的重要意义,每年对评选出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予以宣传表彰,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精神和为社会发展乐于奉献的感人事迹,形成良好的社会扶残助残氛围。
(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评选的优秀基地、创业典型要在当地予以公示。加强项目管理,县级残联、财政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要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设有明细账目。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克扣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收回资金,并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督导和绩效考核。按照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级主要对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经费使用、人员培训就业和脱贫状况等进行检查督导。县级要加强项目追踪问效,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上报的情况准确、真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县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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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