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2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市现有48.05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92%。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三)任务目标。到2012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全省前列。到2018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对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逐步实现全市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
    2.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要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并纳入统一筹资渠道,市、县财政安排专项危房改造资金予以解决。
    3.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一是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二是落实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的重度残疾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全额缴纳。对尚未列为国家新型农保试点县(市、区)内的重度残疾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参加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或参加县(市、区)自行开展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缴费补贴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设定标准,由当地财政全额缴纳,待所在县(市、区)成为国家试点后一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适时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提高残疾人医保报销最高限额。大病救助、医疗补助按照有关政策对残疾人及时给予救助。部分肢体残疾人(三瘫一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对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个人自付部分,属于低保家庭的给予100%补贴,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给予60%补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医疗康复机制,确保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市、县二级专业康复机构。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未建立专业康复机构的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实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各类专业康复机构。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救助任务。所有乡镇(街道)康复指导站、村(社区)康复站都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到2012年完成300个市级村(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站创建任务,全市形成机构专业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相互支撑、覆盖面广、转介通畅的康复服务网络。
    2.加大康复人才培养力度。要将康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列入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到2020年培训各类康复人员30万人次。在大中专院校设置康复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实施康复技术本、专科在职学历教育;开展大规模康复专业培训,所有康复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开展康复技术比武活动,培养技术拔尖人才,建立市、县两级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库;成立残疾人康复协会,加强学术交流和研讨,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健全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制定出台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继续实施万名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工程,2011年起全面实施万名贫困肢体残疾人康复救助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进家庭工程等项目。将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孕期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缺陷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听力、脑瘫筛查)及早期干预,纳入当地优生优育三级预防工程,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统筹解决。开展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达标活动,实现各类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按专业治疗、岗位设置、职责和考核标准,规范各类康复管理工作流程,形成科学、高效、规范的康复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对重点康复救助项目实行百分制绩效评估考核,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大力实施康复知识宣传普及计划,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到2015年确保残疾人康复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1.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培训。发展3–6岁各类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要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幼儿教育机构。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发展,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完善残疾人助学保障政策。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助学补贴。从2011年起,对在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0-6岁的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落实“三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在普通高中阶段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给予生活补助;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其学费补助政策严格按照《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执行。    

    3.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各自职责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和财政代扣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的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加大对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残疾人低保户和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介绍等就业服务。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并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盲人按摩场所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审批和监督。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四)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机制,切实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各级艺术团体、群众艺术馆要及时创编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扶残助残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书法、摄影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各级电视台每周至少要播出一期手语和字幕新闻节目,为残疾人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2.加快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城乡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设施,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残疾人经常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教育部门要把培养残疾学生的文艺体育技能作为各类特殊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支持和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和交流,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财政部门要安排残疾人体育训练、参赛和奖励经费。要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承办好2014年全省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托教服务。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市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市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慈善捐助等社会化、专业化方式,实施多元化托养服务支持。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列入社会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根据当地残疾人数量及基本服务要求,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各级残联都要自办1所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阳光家园计划”示范机构创建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对获得全国、全省“阳光家园计划”示范机构称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残疾人购买公共服务办法,对残疾人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各项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六)建立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信访工作。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2.加强城乡无障碍建设、改造和管理。有计划地对已有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各级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城市道路、公园景区以及社区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造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逐步推广在公交车辆和站点配置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把好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责成修改,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切实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主要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要求。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3.落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各级政府要将康复、就业服务、文化体育、托养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到2012年,市及各县(市、区)都要建成一处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点解决好康复、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盲人医疗按摩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指导各县(市、区)完成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具体负责“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危房改造、扶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政府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赠活动。
    (三)加强基层残联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设专职残联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干事和专职委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考核评议、教育培训、福利待遇等制度,将残疾人专职干事和专职委员,纳入再就业、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围,工资保险、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助残志愿者队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以专版、专栏、专题节目以及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的方式,积极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附件:济宁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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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2-12-05